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