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长城建筑构件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倒卖长城砖、长城石刻等长城建筑构件,不得擅自拓印长城石刻、城砖铭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普查和登记,明确具体责任人。拟对该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或者弃置的,责任人应当在五日前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长城建筑构件予以回收。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查和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