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和处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管理责任人对可回收物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至垃圾分拣中心或者暂存中心,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管理责任人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收集或者暂存至有害垃圾暂存中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实行每日收集、运输至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实行每日收集、运输至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