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培育和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开展社情民意收集、政策解释疏导、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鼓励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支持调解工作。
发挥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提升基层矛盾纠纷非诉化解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