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机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施工现场查看,建设(作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活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建设(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