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先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按规定开展应急维修;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并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

(一)外墙、屋面渗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评估认为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顶、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物业管理区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总额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