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的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所需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前款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房屋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