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应当每三年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政府指导价调整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级市(区)发展改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认为收费标准调整违反前款程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对调整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