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续签合同;

(二)物业服务不符合履约标准,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建设单位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

(四)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应当由已销售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