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成员担任;由非业主成员担任的,应当在业主成员中明确一名副主任,承担日常事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