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多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多次指导后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