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Section 2 业主委员会Article 28In force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下,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