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在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况下拒不移交,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转移、隐匿、毁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五)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七)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