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现有历史建筑、民居确需修缮加固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保持原有格局。
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坡顶、青瓦、白墙式建盖,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样式、色彩应当体现传统风貌。
名城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