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用水相关数据;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