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营运车辆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驾驶员营运服务不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