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对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者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遇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二)拒绝、阻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检查,不配合调查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