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暂扣车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决定书并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归还车辆;当事人在六十日内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被扣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抵缴罚款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