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建设单位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和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