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内容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