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还应当查明生产经营以及设施设备等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盖章)确认。拒绝签字(盖章)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盖章)的,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如实记录,并由见证人签字,也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