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花儿是指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流传在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松鸣岩花儿和莲花山花儿。

本条例所称保护和传承,是指对花儿的采集、抢救、整理、建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花儿保护对象为:

(一)花儿文学艺术;

(二)花儿音乐艺术;

(三)花儿表演艺术;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花儿节会、传习场所等文化空间;

(五)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

(六)与花儿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