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6, 2024
- In force from
- August 6, 2024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5年2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1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和传承,是指对花儿的采集、抢救、整理、建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花儿保护对象为:
(一)花儿文学艺术;
(二)花儿音乐艺术;
(三)花儿表演艺术;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花儿节会、传习场所等文化空间;
(五)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
(六)与花儿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对象。
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教育、民委、民政、卫生健康、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花儿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Chapter 2保护与利用
(一)花儿的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二)花儿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花儿词曲研究、成果、书籍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花儿会场整体性保护的投资;
(五)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六)花儿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七)花儿展演与宣传的资助;
(八)花儿展示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九)花儿研究交流、培训的资助;
(十)花儿保护、传承、传播、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一)有影响的花儿歌手、花儿剧院演出团体、民间社团组织开展花儿演出、展示等活动的资助;
(十二)优秀花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奖励。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对花儿文化进行保护,实现花儿文化的有效诠释、展示、传播与利用。
(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民歌考察采录基地的永靖县和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二)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的中国花儿保护基地、中国花儿传承基地康乐县、和政县;
(三)松鸣岩、莲花山、炳灵寺、太子山、盖新坪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花儿会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花儿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给公共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搜集、收购、受赠的花儿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规范建档,妥善保管。
Chapter 3传承与传播
自治州内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花儿知识。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花儿文化展厅、举办讲座等方式,传播花儿文化,并向社会开放。
(一)长期从事花儿传承实践,熟练掌握花儿知识和演唱技艺;
(二)在花儿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传承谱系清晰,在花儿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
(一)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花儿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与花儿相关的调查和记录;
(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