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修复、更换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淤泥、污物,未依照原样及相关道路规范修复路面,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污染、损坏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定点设置、限时经营等规定从事摊点经营,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进行道路施工作业,逾期未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违反规定摆放、吊挂、晾晒物品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摆放、吊挂、晾晒的物品以及工具;违反规定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接坡,未经审批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