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限期在原地以及《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区域补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限期在原地以及《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区域补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