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沿海防护林生长环境的,由市、县(区)林业、生态环境、水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补救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