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经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内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后,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审批、规划、土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政策。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当遵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单元策划方案和更新项目入库情况,尊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社会主体意见,按照统一谋划、公共优先的原则安排实施时序。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