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督促指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