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绿化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原物业服务人办理物业服务更迭交接,应当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