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物业服务人承接前期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整改,直至查验合格。
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前期物业服务,因共有部分缺陷对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