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及时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支出等事项前,应当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限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