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并在三十日内提交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备案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备案信息应当与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

业主委员会名称、成员、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