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重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议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的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属于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