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财政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完善拨付机制,优化管理措施,具体包括:
(一)按照规定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放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向项目负责人下放除设备费之外的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间接费用预算可以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
(二)按照规定落实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三)在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中,推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使用和负面清单管理。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但是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绩效工资管理规定。
(五)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科研经费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科技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