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鼓励首购、订购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应当优化评审标准,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将价格作为主要评审因素;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加大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急需设备耗材采购流程,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