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广东省与港澳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创新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港澳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粤港澳三地药械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和应对重大药械安全事件合作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