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全面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责任水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多部门、多方面的联动协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疏浚清淤、保洁绿化、生态修复等工作。

建立健全对各级河长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河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