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利用雨水、自然融雪、地下径流、河道、渠道、湿地渗透等方式补给地下水。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