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市和乡镇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使用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防止污水直接排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投资建设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运营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