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产生的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工业废水排水管线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在连接点前设置检查井和可关闭的排污控制装置。发现排放废水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立即关闭排污控制装置。

工业废水排水管线直接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工业废水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设置可关闭的排污控制装置,发现排污超过约定标准的,立即关闭排污控制装置,及时通知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到通知和报告的企业、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