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三)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负责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六)监督开发建设、房屋销售、供水、供气、供热、工程质量、房屋租赁、消防设计验收等方面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