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的;

(五)玻璃幕墙炸裂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的;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应急维修情形进行查验确认后,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报告、验收合格证明以及业主分摊情况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