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科学确定停车场总体发展策略、供给体系、引导政策、区域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等内容,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