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单位食堂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