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网络投诉平台,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燃气用户有关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涉及燃气安全的,应当立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