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四)对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六)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七)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