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社会组织起草。

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自治条例草案和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