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费。物业费一般包括物业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物业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方可调整物业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