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物业服务事项、标准以及物业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制定公共绿地管理养护办法;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