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违反前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